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4议通过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发布的《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七章51条,对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贸易计量、计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规定。
《条例》*六条提出“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条例》*六条明确“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条例》*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作出了明确界定。“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较高计量标准;
(三)行政执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十三条补充说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条例》*十五条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资质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条例》*二十三条指出“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较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条例》还明确了计量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PS: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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